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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电子商务进村综合示范工作部分财务问题的分析和探讨》
浏览次数:      作者:陈先生的杂七碎八      信息来源:陈先生的杂七碎八      更新时间:2022-09-09

一、关于收到中央专项资金是否确认营业收入及开具发票问题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建的项目,对项目承接主体来说属经营活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中“收入”的含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通过招投标等法定程序确定的承接主体应按照合同金额向购买主体开具发票,并按照收入准则确认营业收入,合理的项目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入成本、费用核算。            
   通过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承建的项目,则符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17号-政府补助》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中“政府补助”的含义和特征,承接主体收到补助资金与经营收入无关,不确认营业收入,无需开具相关发票。同时,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承办企业运营费用问题

   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产生的加油费、车辆保险、人员工资等运营费用是否可以从专项资金列支历来争议较大。

   追根溯源,该争议来源于《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第八条“服务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我们试着对该条款进行分析之。

   首先,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约束主体,是项目承接主体“不得用于……”还是政府、事业单位“不得用于……”?

   其次,条款中“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等词语为政府、事业单位财务用词,企业财务中为“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再次,加油费、车辆保险、人员工资等运营费用为项目建设及运营的必要支出。

   最后,如加油费、车辆保险、人员工资等必要支出不允许用专项资金列支,必然会阻碍项目建设和运营,并且违反法律法规解释的忠实立法原意原则。
综上,我认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第八条约束主体应为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不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承接主体。因此,如中标合同里未有特殊约定的,承接主体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与项目相关的加油费、车辆保险、项目人员工资等必要、合理的运营费用均允许列支。
   当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中规定的“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又规定了“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因此,对于项目承接主体运营费中的财政资金部分,政府部门应予以监管,重点关注支出合理性。如,明显高于当地人员工资水平的、明显不属于本项目的大额支出等。
三、关于承办企业能否盈利问题
   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中明确“各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要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公共服务中心要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列支专项资金保障运行。基础服务免费,特色增值服务微利,体现公益性”,因此,项目承接主体是可以盈利的,否则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倒逼企业采用所谓的“技术手段”进行财务造假。
企业盈利既体现了合作共赢的原则,也是项目承接主体自身能力的体现。
四、关于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归属权及账务处理问题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建的项目,各类财务制度中均未见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属权予以明确,原则上应由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视情况协商确定。

   从合规和项目可持续的角度考虑,实践中较为规范的做法为: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在资产管理办法或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最终归购买主体所有。在项目运营期内,购买主体拥有项目资金形成资产的完全产权,该部分资产视同购买主体自有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运营期结束后,承接主体将该部分资产无偿移交给购买主体。购买主体重新确定承接主体后,将该部分资产移交至新的承接主体继续使用实施示范项目,直至资产报废。

   通过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承建的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归被补贴企业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无论归谁都要明确权属和管护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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