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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作者:东海县商务局      信息来源:东海县商务局      更新时间:2020-07-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根据苏商电商发[2019]649号文件《关于做好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市、县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电商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海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和实施的所有单位和企业。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应与《东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东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基本信息等在县政府网站相关专栏予以公开,同时设立征求意见窗口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东海县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东海县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内容

第五条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东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建设内容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将项目分为财政(参与)投资项目和企业自筹项目来管理。具体管理方式为:

(一)财政(参与)投资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施内容和标准,从严要求实施企业资质条件,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2、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等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县商务局有权取消其项目承办单位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本县范围内任何关于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申报。该单位被取消其项目承办单位资格后,县商务局负责该项目运营主体的重新招标或评审工作。

3、项目进入建设阶段后,建立第三方监督检查机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示范项目的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由县商务局会同财政、扶贫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按要求向县商务局详细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等内容,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

4、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3)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4)财务结算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

如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数据凭证或票据的;

3)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4)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一周内提交项目整改方案、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验收仍未通过,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收回已支持项目资金。如需长期整改的,由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按照项目管理机制进行持续监管。

县财政局或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结算评审或审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或审计,评审或审计结果将作为拨付后续资金的依据。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财务资料等结算所需资料。

5、各项目运营主体保证至少年运营期,合同期满后优先由原承办企业运营,如运营机构无法继续运营的,须提前半年告知县商务局,并由县商务局通过合法手续确定其他专业运营机构承接,并监督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固定资产、项目资料等工作交接,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二)企业自筹项目

企业通过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阶段和完工后的管理视实际情况参照财政(参与)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执行。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县商务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定期实地督查及业务指导;

2、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商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相关数据。

4、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和审计;

5、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二)县财政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县商务局做好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

2、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与拨付等工作。

(三)参与项目验收、审计的第三方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参与项目验收、审计的第三方负有对项目内容保密的法律责任。如有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利用工作便利,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验收、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第八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与有关项目实施企业、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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