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单位 | 东海12345 | 上报时间 | 2023-10-05 09:30:58 |
反映人姓名 | 女士 | 反映人电话 | 保密 |
反映人地址 | 东海县 | ||
反映 事项 摘要 |
咨询,东海县驾驶非机动车人员戴头盔,坐在后面的人员未佩戴头盔被罚款,是否合理,希望相关单位予以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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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处理 反馈 结果 |
2023年10月7日09时17分,了解情况。告知服务对象,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所以说对乘坐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进行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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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意见 | 同意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