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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事务纪检监察督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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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单位 东海12345 上报时间 2023-10-05 09:30:58
反映人姓名 女士 反映人电话 保密
反映人地址 东海县
反映
事项
摘要
咨询,东海县驾驶非机动车人员戴头盔,坐在后面的人员未佩戴头盔被罚款,是否合理,希望相关单位予以告知。
事项
处理
反馈
结果
       2023年10月7日09时17分,了解情况。告知服务对象,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所以说对乘坐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进行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领导审批意见 同意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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