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单位 | 东海县12345 | 上报时间 | 2020-07-21 09:13:02 |
反映人姓名 | 刘女士 | 反映人电话 | 保密 |
反映人地址 | 东海县山左口 | ||
反映 事项 摘要 |
服务对象刘女士来电反映:刘女士今天骑两轮电动车到东海县水晶公园散步,刘女士把电动车停在了机动车车位上被东海县城管局执法人员拖走。刘女士称不知道机动车位上不能停电动车,希望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
||
事项 处理 反馈 结果 |
针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的整治大约已四年,期间我局利用条幅宣传、执法车辆路面巡查每天喇叭宣传关于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非机动车位内且按箭头指向停放。希望广大市民共同遵守秩序养成良好的习惯。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
领导审批意见 | 同意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