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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事务纪检监察督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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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单位 东海县12345 上报时间 2020-07-21 09:13:02
反映人姓名 刘女士 反映人电话 保密
反映人地址 东海县山左口
反映
事项
摘要
服务对象刘女士来电反映:刘女士今天骑两轮电动车到东海县水晶公园散步,刘女士把电动车停在了机动车车位上被东海县城管局执法人员拖走。刘女士称不知道机动车位上不能停电动车,希望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事项
处理
反馈
结果

      针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的整治大约已四年,期间我局利用条幅宣传、执法车辆路面巡查每天喇叭宣传关于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非机动车位内且按箭头指向停放。希望广大市民共同遵守秩序养成良好的习惯。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领导审批意见 同意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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