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 | 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日期 | 2024-06-12 10:25:51 |
反映时间 | 2024-06-07 | 事件编号 | DH072224060704227 |
反映 内容 |
咨询:东海县康泰御龙湾小区南侧,小区地面车位是否符合买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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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结果 |
依照《物权法》第74条、《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映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6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