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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交警大队 办理日期 2023-10-08 09:43:56
反映时间 2023-10-05 事件编号 202310050213
反映
内容
咨询,东海县驾驶非机动车人员戴头盔,坐在后面的人员未佩戴头盔被罚款,是否合理
处理
结果
2023年10月7日09时17分,东海交警大队法宣交警中队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服务对象,了解情况。告知服务对象,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所以说对乘坐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进行处罚是合理合法的。服务对象称这种情况在新浦不处罚,难道我们这和新浦不一样。工作人员告知他《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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