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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音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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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交警大队 办理日期 2021-02-05 08:50:00
反映时间 2021-02-04 事件编号 202102040340
反映
内容
服务对象先生来电咨询:东海县关于骑电瓶车不戴头盔罚款,是否有相应的规定条例,服务对象要求相关部门给予电话回复
处理
结果
2021年2月4日。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联系当事人,告知驾驶二轮电瓶车必须佩戴头盔,《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头盔,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2020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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