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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交警以罚代管,以罚创收!
来信时间:2023-10-22
办理时间:2023-10-24 09:31:40
处理部门:县公安局
办件编号:202310222131400
来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警告何在?服务何在?以罚代管,执法人员“721”工作法形同虚设?执法态度恶劣,不做任何宣传,直接罚款创收。宝妈带孩子,及时将头盔带上之后,被说没带头盔,宝妈辩解,直接对其大吼大叫。法律上有犯罪中止,那么意识到自己违法之后及时戴上头盔还要进行处罚?究竟是为了罚款还是为了让群众提高安全意识?宝妈再三说自己及时带上头盔后,拒交罚款,交警便将电动车钥匙拔下。执法人员如果眼中只有罚款,执法队伍建设有什么效果?面对询问没有耐心,摆起官架子,就因为有执法权?置人民于何处?究竟是为民服务还是为自己的业绩服务?
处理情况:来信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县公安局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对非机动车驾乘人员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一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反映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的问题。 1、《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通过后,县交警大队根据省交警总队要求,加强对非机动车驾乘人员驾驶乘坐二轮电瓶车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宣传力度。期间通过学校、东海警方等微信公众号、994电台等渠道进行了广泛宣传。 2、县交警大队在城区交警执勤岗亭推行“六步工作法”,发现非机动车驾驶员违法后,通过组织学习交通安全法规、观看交通事故宣传视频、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测试、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组织宣誓、发放交通安全学习结业证等形式,不断提高交通违法人员守法意识。 3、对学生乘坐二轮电瓶车违法实行抄告制度,会同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将乘坐二轮电瓶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向每个学生进行宣传,并让孩子告诉家长,由家长签订承诺书。 (三)关于执法态度问题。 执法人员语气生硬、态度粗暴等问题确实存在,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下一步将继续加强交警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改进工作作风,推行说理式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对未满14岁驾驶非机动车、老年人驾乘人员等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同时加大对非机动车辆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引导文明出行,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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