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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变更
来信时间:2022-08-03
办理时间:2022-08-05 16:04:17
处理部门:公安局
办件编号:202208031604170
来信内容
我想更改小孩(未满18岁)民族成份,请问需要的流程和需要填写的材料,谢谢!
处理情况:来信人: 您好!经公安局反馈,经联系户政中队核查,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2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及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本条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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